诺成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
问题 | 双务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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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又称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在单务行为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负任何义务。如果其仍要承担次要义务,且该义务并非是与对方的给付义务相对应的,该行为仍为单务行为。 如在附负担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也负有按照约定履行某项负担的义务,但双方所负的义务不是对应的,因此,附负担的的赠与行为仍属于单务行为 二、二者的区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务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其义务;一方在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请求对方履行的,对方有权拒绝;一方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能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法律关系并要求赔偿。 三、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性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础。法律行为制度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行为制度是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解释了一些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对于某些行为来说当事人只要当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就要对所发生的后果负责。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类型,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其行为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关系,并由其意思表示变更消灭其相互关系。私法自治原则具体表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概念。私法自治的原则主要是强调私人之间相互的法律关系,给民事主体提供了法律保护。法律行为制度为建立服务型社会奠定了基础。政府应该是服务人民群众的,政府的行为应该也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可逾越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只要是涉及了人民群众的私人领域,不涉及群体利益都应该按照任意法处理,允许人民之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等等关系由私人法按照自己的想法加以改变或消灭。在这基础上,一定要明确任意法的调整范围,私人之间的事物关系交给私人处理。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的体系。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法典应当设立总则。只有设立总则才能使民法典更富有体系感。如果在总则中没有对法律行为进行规定,在总则中就只有主体制度,所以说在总则中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有益于民法的完善。 双务法律行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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