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谁批准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若公安局对已经进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认真细致的判断,得出需将其转为逮捕的结论时,应在拘留的法定限期——即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公安局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 而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局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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