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几天后被批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涉案人员实施拘留后,若判断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则需在拘留期限结束前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核并获得批准。
然而,在特殊状况出现时,提交审核的时间可延长至一天到四天不等。 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案件,那么申请审核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天。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应确保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必须在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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