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限3天怎么算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时所定的拘留期限为三日。
这个拘留期限,自公安机关正式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那一日起便应开始进行计算,即以二十四小时作为一个完整的自然日来予以累积。 在计算此拘留期限的过程中,即便遇到了法定的节假日也须照常进行,且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扣除或剔除操作。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三日”并非只是指单独的某一天,而是一个连续性的时间段,其中完整地涵盖了每一天的二十四小时。 若在此期间,案情出现了较为复杂甚至越发严重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拘留期限则有可能会被依法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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