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哪些机关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与实施。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在面对现行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怀疑涉嫌犯罪的人群时,如存在以下七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便有权对其先行拘留: 1.当事人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着手施行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动及时被发现的情境之下; 2.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认其涉及到犯罪行为; 3.在当事人身边或是其居住地内搜查出明确犯罪证据; 4.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5.当事人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当事人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 7.当事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以上所述的任意一种情况,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处理,则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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