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最多羁押多久可以出来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羁押的时长主要依据于案件的复杂程度。
总括而言,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实行逮捕,应在收到此类申请之后的三日内送交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审核。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至一至四天。 倘若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则需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期限至30天。 而作为人民检察院,则必须自收到上述申请之后的第七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不予以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放人,并将放人之事及相关处理状况通知至当地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且符合特定条件(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段进行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