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单位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在法律层面上被定义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深入调查的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法定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罪犯或重大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硬措施。
负责执行刑事拘留任务的主要机构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 如遇有严重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在处理应逮捕的现行罪犯或重大涉嫌犯罪人员时,可依法先行实施拘留。 而在人民检察院自行展开的调查案件中,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正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决定是否进行拘留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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