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几个月以上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应超过两个月之久。
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期满未能够完结的案件,经过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后,最长可延期一个月。 然而,以下四类案件若在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侦查完毕,则需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方可延长至两个月: (1)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且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2)涉及重大犯罪团伙的案件; (3)流窜作案且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4)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若仍然无法侦查完毕,则需再次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方能继续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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