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释放由谁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的解除,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定和执行。
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在押人员进行审查时,如果认定其具有判刑的必要性,应在拘留期届满前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等待其审查并给予批准逮捕的回复。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特殊案件或涉及多名犯人的复杂案件,上述时效性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日不等。 对于流离失所、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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