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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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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

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诉讼程序的启动也才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而,一般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四、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可见,二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

诉权相关词条

  • 胜诉权

    胜诉权,是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它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应在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这种可期待的权利。

  • 上诉权

    上诉权,是指一审判决书下达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对该案件重新审理的权利。上诉后,原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 起诉权

    起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 上诉权利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 形成诉权

    形成诉权,又称为间接形成权,与单纯形成权互为相对关系。

  • 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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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