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要经什么机关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制度通常依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而进行。
然而,针对当前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若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先行拘留: 1.罪犯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或实施犯罪之后立即被发觉; 2.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 3.在罪犯身边或者住所内发现有证明犯罪的确凿证据; 4.罪犯在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 5.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性; 6.罪犯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 7.罪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涉及到上述情况,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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