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限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部门及检察机构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展开调查与审讯的进程之中,当遭遇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之时,方才开始使用的一种依法临时剥夺受案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根据相关法规,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间通常为三个自然日,但在某些特例状况之下,其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四个自然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必须对被拘留人进行首次讯问。 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实施拘留之情形,则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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