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因触犯刑律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而言,其获得赔偿的标准将由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评估与确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这种拘留行为是基于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而做出的,或者在执行拘留过程中,严格依据了该法律中所规定的条件及流程进行操作,然而在执行期限上却超过了法定时限,进而导致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撤销了案件、不起诉或是经过法院审判后宣布无罪从而终止了刑事责任的追究,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被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获得赔偿。 具体的赔偿内容则涵盖了对其人身自由权的侵犯所造成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参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每日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得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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