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六个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正常情况下,警察部门会在对某个被拘留在押人员进行审理之后,认为其有必要受到起诉的情况下,应在拘留期内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该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则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因此,从整体上看,刑事拘留的时间相对较短,最长也不会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仍未得到释放,那么此人很可能已经获得了批准逮捕,或者是被改变了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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