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需要赔偿受害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拘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的义务。
刑拘乃是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手段,若被拘留者最终被判定无罪,同时因其依法权益遭受刑事拘留而遭受损伤,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可能需履行国家赔偿职责。 然而,若被拘留者属实犯罪,并对受害者造成了诸如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实质损失,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有权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赔偿请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如出现以下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受害人均享有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实施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公民实施拘留措施,但拘留期限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随后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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