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羁押时间如何计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应自公安部门实施拘留行为之日开始起算。
在通常的情況下,若公安部门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该在逮捕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获得审查和批准的权力。 特别是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集体作案的重大嫌疑犯,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 而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他们必须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就必须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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