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刑事拘留可否折抵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因被判刑而遭受到刑事拘留的时间可以被用于折抵相应的刑期。
这个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与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体现我国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管制这种刑罚而言,其刑期的起计日期应是从裁决书开始执行之日算起; 若在执行前因某些原因已经被先行羁押,则每1天的羁押时间均可折抵为2个工作日的刑期。 而对于拘役这种刑罚来说,其刑期的起计日期也同样应自裁决书开始执行之日算起; 若是在之前有过先行羁押的情况,便可按照每天羁押1天的时间来折抵为1个工作日的刑期。 至于有期徒刑这一刑罚,其刑期起计日期同样是依据裁决书开始执行之日算起; 假如在此期间出现了先行羁押的情况,那么每1天的羁押时间都将折抵为1个工作日的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它的存在意义如果最终导致本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话,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这段时间就应该在刑期计算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并进行适当的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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