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起止日期是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系由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直接接手的案件,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任何具有法定紧急状况的嫌犯或高度怀疑对象时,往往会采取暂时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 公安机关若判断某名被拘留人士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的第三日内提出申请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议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相关部门可将申请审议批准的时间延长1至4日不等。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累次犯案、结群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员,则可将申请审议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接受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需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起算日期是从被拘留当日开始计算,通常最长持续至37天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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