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案从犯刑事拘留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之规定,若公安机关在执行对被拘留者的监管过程中,经仔细评估,认定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者,应在规定的三日内,向相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审批申请。
当然,若是遇到特殊状况,如案情较为复杂或嫌疑人行为恶劣等情况,则可适当延长至四日。 针对那些存在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倾向的重大嫌疑人员,提出审查审批的时间,即最长亦可延长至长达30个自然日。 自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书起算,至作出批准或否决决策之日前的7日之内,皆属合法范围。 倘若涉及到诈骗案件,考虑到从犯在整个犯罪事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其犯案情节或许相对轻微,且并不一定符合流窜作案、反复作案及团伙作案等复杂作案特征,因此,公安机关大多只需要在三天内提交审查审批申请即可。 然而,若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有权允许其延长期限达到七天。 当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七天之内予以答复。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决定书后,须立刻将嫌疑人释放,并在执行完毕后的第一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执行细节。 换言之,理论上涉及诈骗案的从犯的最长期限为七天,可能包括特殊情况下延长的一至四天。 然而,实际拘留时长取决于案件实际情况和公安机关的判断,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嫌疑人将会被依法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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