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几天算起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检机构在处理被拘留人员时,若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执行拘留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审批申请。
在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1日至4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审批申请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日。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拘留的审查审批申请期限可能为3日、4日,或是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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