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60天怎么放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者,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刑事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复。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审查批复的期限可适度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成团作案等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犯人,其提出审查批复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该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因此,倘若某人被刑事拘留长达六十天之久,这往往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复申请,而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后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释放该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该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可依法采取上述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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