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六十多天会怎么样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当公安机关在对已被实施拘留之人的行为进行评估时,如发现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起始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期限可延长1日至4日。 若涉及流窜犯罪、重复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情节严重者,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7日之内尽快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需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人民检察院。 若仍需继续调查,且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因此,若某人被刑事拘留已超过60余天,这可能表明公安机关已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而人民检察院可能尚未做出最终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该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若需继续调查,公安机关可能会依法对该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若人民检察院已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该人可能会被正式逮捕并等待接受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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