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警队有权刑事拘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明确指出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与情形之下拥有对公民采取临时拘留措施的权力。
这些特定条件中包括有:正在筹备阶段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已经实际进行了犯罪活动且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关注的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等。 对此,刑警大队,作为公安机关负责刑事办案的专门机构和重要职能部门,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具体案件调查及侦破的艰巨职责。 因此,只要刑警大队能够满足上述法律规定并证明有充足正当理由,便可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刑事拘留等相关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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