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警察不用管可以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时,务必向其本人或近亲属展示拘留证,并应于第一时间将被拘留人员送交看守所羁押,而在这一期限内,最多不应超过24个小时。
除非因涉及到无法通知亦或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此种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否则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只有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公安机关方能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有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如出示拘留证、及时羁押以及通知家属等环节。 因此,刑事拘留警察绝不可轻视这些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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