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31号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之时,如有需要将其转为逮捕,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
在出现特殊情境时,该申请的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至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犯罪、屡次犯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点嫌疑人,普通情况下的审查期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因此,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满的第三十一个工作日提出了逮捕申请,则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审批延期。 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刑事拘留的期限便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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