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开始计算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或拘留任务时,须将被扣押者即时交付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逾越二十四小时。
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便是从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时的。 若因无法通知到家属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则可在解决上述问题之后,立即向其家属发出通知。 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为被拘留者正式进入看守所之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