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刑事拘留前羁押多久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若判定某名被拘留者需进一步采取逮捕措施,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上请示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核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案件复杂或涉及多方因素等,可将申请审查和核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申请审查和核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刑事拘留程序中,被拘留者的羁押时间最长可达到三十日(特殊情况下)加上七日(检察院审查和核准的时间),总计为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0 11: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