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超过40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对涉嫌犯罪者采取拘留措施时,如认定其需接受逮捕进一步调查,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此项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其审查批捕申请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但是,在特殊情况或者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拘留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确实存在超过四十天的可能性,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延长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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