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几多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者时,应在拘留拘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但是在特殊案件中,例如涉及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具有群体性特征的重大嫌疑分子等情形,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可适当延长,由原有的三日延长至四日。此外,人民检察院亦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涉及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日再加上七日,总计为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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