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方式如下:自裁判(即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开始算起,全文累积满一定时间则视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倘若在判决执行前已先行实行羁押措施,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可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换言之,若某位被告在被判有期徒刑之前已被拘留过一段时日,那么他在狱中所要服刑的期限便可从其在拘留期间所渡过的天数中予以扣除。 此种计算方式旨在保证刑期的精确度与公平性,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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