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案后被刑事拘留了能否国家赔偿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第十七条明文规定,若公民遭受刑事拘留后,由于案件撤销或宣告无罪而终止刑事追责,同时拘留措施又违犯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或是拘留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时效范围,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将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公民而言,遭遇刑事拘留后案件遭到撤销,无疑属于该条款中所述的第(一)项情况。 即使拘留措施合乎于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并未超期,但最终案件仍遭撤销的公民,仍然有权力要求国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此正符合条款中的第(二)项条件。 由此可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公民在撤案后遭受刑事拘留,完全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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