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什么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殊时期与时刻,公安机关会采取严格的刑事拘留措施来防止现行罪犯或具有较大嫌疑的人群规避调查或者持续从事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遇到下列各类具体情况下才能实施此类临时性的强制措施:1.行为人已然在筹备、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抑或是在已经完成犯罪之后立刻被察觉到其违法行为的场合; 2.受害者或者在场目击证人亲自指出并确认该人涉及犯罪的现象; 3.在当事人身边或者居所内毫无疑问地发现了能够证明其涉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现象; 4.犯罪嫌疑人在完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潜逃的行为; 5.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现象; 6.行为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导致无法确定其身份的现象; 7.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现象。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实施的拘留措施,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十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七天。 在拘留结束后,公安机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被拘留人员移送到看守所关押,并且同时向被拘留人家属发出正式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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