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在哪里执行地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严谨的规定,拘留措施实际上是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权范围之内,并由他们来实际执行。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针对现行罪行或是严重的嫌疑分子,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公安机关具有先行拘留的权力。 这些情形以下几种较为常见:正处于准备阶段进行犯罪行为; 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中; 在犯罪发生后方才察觉; 被他人指控犯有罪行; 在本人或居住场所内发现相关犯罪证据; 在犯罪发生后意图自杀或逃亡; 存在毁损、篡改或虚构证据的可能性; 隐瞒真实姓名及住所,身份情况不明; 存在流动作案、多次犯罪和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等等。 由此可见,拘留这种刑事法律措施,主要是在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与执行之下得以实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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