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侮辱妇女罪刑事拘留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人员转为逮捕对象,则需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若遇特殊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侮辱妇女罪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四天。 若案件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复杂情节,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总而言之,侮辱妇女罪的刑事拘留期限可能为三天之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天,而重大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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