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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报批期限是多少天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其已经执行拘留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在拘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请求。
然而,在此种特定情形下,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多一至四个工作日。
此外,对于那些跨区域作案,多次犯罪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提交审查和批准请求的期限还可能进一步延长到三十天。
更为重要的是,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请求批准书后的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的最终决定。
因此,从整体上看,针对刑事拘留的申请人期限通常为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对此发出决定的期限则为七天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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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3: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