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一般几天放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法典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行使拘留权利时,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必须在拘留期限内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与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此项申请的审批期可顺延至一天至四天之间。 关于流窜犯罪者或多次作案人员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者,他们所面临的申请审批阶段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之内。 另外,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审查与决定工作。 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后并不会立即释放被拘留者,而需经过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程序。 这一过程可能会持续数天乃至数周之久,具体时间长短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及嫌疑人的具体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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