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9天是批捕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凡公安机关经认定确需逮捕被拘押人员之人,必须于拘留期终了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此期限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39天并不代表已获批准逮捕。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此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做出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仍需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因此,刑事拘留39天可能源于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有所延长,但是否已获批准逮捕,还须等待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 若未获得批准逮捕的决定,被拘留人员应即刻得到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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