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刑事拘留最多可延长至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法律,公安部门在拘留当事人后,若认为需要进行实体逮捕的,必须在拘留期限的第三天起,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实质性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极端情形下,该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动性较强、屡次犯事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迟至三十天。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则公安部门应该立即撤销拘留,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若案件仍需调查,且符合采取保释、监视监护等措施的条件,其当事人有权依法获得保释或监视监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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