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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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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决的历史
裁定的旧称。旧中国北洋政府191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中,将裁判分为“判决”与“裁决”。参见“ 裁定 ”。

二、裁决的法律意义
是指公安机关关于当事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从轻还是从重处罚的决裁决定。

根据中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三、裁决种类
1、最终裁决
2、中间裁决
3、部分裁决

裁决相关词条

  • 裁决时限

    法律规定的裁决做出的时间。

  • 终结裁决

    在拆迁争议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终结裁决:(1)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非拆迁当事人的;(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经拆迁管理部门通知后的15日内,未表示参加裁决或表示放弃参加裁决的;(4)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5)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明显不合理的;(6)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 中止裁决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暂时停止裁决。

  • 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撤销的申请。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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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