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检察工作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检察机关职能范围内涉及指定监视居住的人员主要包括,执行机关、被执行方(亦可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负责监督执行的检察机构——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人民检察院。
而人民检察院承担着监督指示监视居住决定及执行合规性的重要职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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