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监察机关留置措施有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我国法律赋予监察机关实施留置措施时遵循的相关规范,我们做出了如下总结和解读:
首先,对于任何一项涉及到留置手段的运用,必须由监察机关各级领导层共同进行深入探讨,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执行; 其次,若监察机关位处市级以下级别,那么其所做出的留置决定,则应上报至上级监察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再者,如若省级监察机关决定使用留置手段,他们也有义务向上一级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进行备案; 另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留置期都不宜超过三个月。 如确需延期,最多只能申请一次,且总计延长期限亦不可超出原定的三个月期限。 此外,对于省级以下级别的监察机关来说,其延长留置时间的最终决定,仍须报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最后,当监察机关意识到所采取的留置措施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或已经产生不良后果之时,他们应当迅速采取相应措施解除该措施。 同时,为了确保执法程序的顺利推进,监察机关在需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亦应依法为其提供充分协作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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