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刑事拘留多少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依法拘留的个体,若判定其需要进一步实施逮捕措施,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批准逮捕的相关申请。在特殊情形下,申请审查的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达四日。至于那些反复作案或多人合作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犯,公安机关就其逮捕申请所请求的审查批准期限,可相应地延展到三十个自然日。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请求批准逮捕的正式公函之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在长达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后决定。因此,对于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拘留案件,若属于一般的拘留情况,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应在三日内完成,如有必要,可延长至七日;而针对特殊情况或重大嫌疑犯,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请求批准逮捕的正式公函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因此,在所有情况下,共同犯罪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即三天的拘留期+三十天的审查批准期+七天的检察院决定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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