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不予批捕的情况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请求进行审查时,须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批准逮捕或否决批准逮捕。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必须给出相应的理由解释。据此可知,当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抑或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已无逮捕必要性,又或是存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应批准逮捕的情形(例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亦或者犯罪分子具有真诚悔过表现以及不再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那么人民检察院亦可依法做出拒绝批准逮捕的决定。另外,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需综合考虑盗窃金额、盗窃次数、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多种因素。倘若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并未满足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或者其盗窃金额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可能判定该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进而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总而言之,盗窃罪不予批捕的具体情况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诸多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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