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起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倘若司法部门对于已被拘禁的当事人,经审查后确定其确须入狱监禁,则应于三日内,提交我国最高检察机关进行审批;如若遭遇特殊状况,譬如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证等,提请审查批准的日期则可适度予以延长,最长可增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设定为三日之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四日,而对于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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