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什么问题没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这是由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为防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或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下,对相关人员施行先行拘留:1.你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实际着手实施犯罪活动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马上就被察觉到的;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亲眼指认你就是罪犯的;3.在你的身边或住所中发现了足以证明你犯罪的证据;4.犯罪行为发生后,你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亡中的;5.你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6.你没有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确定的;7.你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在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包括拘留期限、通知家属、被拘留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如遇特殊情况,拘留期限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但必须经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此外,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家属通报拘留原因及羁押场所。被拘留人享有与外界通信的权利,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以及进行辩护等。若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则可能构成违法拘留,被拘留人及其家属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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