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九十天是什么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某位涉案人员实施拘留措施,同时判断其具备了应予逮捕的情形时,需确保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在颇为例外的情况下,即出于特殊考虑因素,可以迳自将该申请的审批期限予以延长一天乃至四天不等的时长。另外,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逮捕证申请期限则可以继续延长三十日。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理解,当某些涉案人员被拘留在监狱长达九十天之时,可能就是因为他们属于上述提及的任何一种重大嫌疑分子,同时还可能在适当的情况下,经过司法部门的审查与批准,申请逮捕证的期限得以相应延长。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这样的拘留期限并不直接反映出被拘留者触犯的违法事实的严重性或具体罪名,因为刑事拘留的时长往往受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审查与批准程序的影响。假如在拘留期间,涉案人员最终获得了批准逮捕的许可,并且在法院审判中被判定为有罪的话,那么他所犯下的罪行将会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来进行认定。反之,如果在拘留期间,涉案人员被释放出来,那就可能是由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或者是因为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导致的。因此,仅仅通过刑事拘留的时长,我们尚不能准确地推断出被拘留者所涉嫌的具体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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