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传唤,需要符合哪些法律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案件审理部门的传唤方式主要包括刑事传唤与治安传唤两类情形,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是刑事传唤,在面对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我们可依法将其传唤至本市县域范围内的指定场所或直接前往犯罪嫌疑人的居所以进行审讯。 然而,为了确保合法性,必须向被传唤者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次,对于已被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经示意其检验工作身份,便可适时地进行口头传唤。 不过在实施口头传唤的过程中,务必在讯问笔录中加以详细记载。 再者是治安传唤,当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出现时,公安机构有责任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严肃的询访及调查取证。 进行询访及调查取证的总时间不能超过八个小时的限制,除非情况特殊且可能受到行政拘留惩戒,那么相应的询访及调查取证时间则应控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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