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手段有哪些种类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手段,主要被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第一、一般性拘留:代表着犯罪嫌疑人在极可能逃避侦查或者有意干扰诉讼进程的状况之下。 第二、逮捕后的拘留:此类拘留在逮捕措施实施之后仍然被使用,之所以如此设定是为了满足案件需要,对嫌疑人实行进一步的羁押监管。 第三、临时拘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现场成功抓捕到嫌疑人时,可以先行采取临时拘留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拘留的条件和程序,即“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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