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前科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不能自动形成所谓的“前科”。换句话说,“前科”这一概念通常所指代的,乃是在经过法院判定当事人有罪之后,仍然留存在个人档案中的一系列记录。而这种“前科”的唯一来源则是已经通过判决程序并得以实际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部分案例中,经由法庭宣判缓期执行所带来的刑事犯罪纪录。相较之下,刑事拘留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或者对关键证据进行毁灭性的破坏。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刑事拘留与最终的定罪量刑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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