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律师会见的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浙江省律师行业对会见活动的管理规则与执行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所颁布的相关条例和法规。在浙江省内,律师进行会见活动时,通常需要预先做好安排与预约工作,同时须携带齐全目关证件以备查验,最后需依照规定之时间准时抵达看守所或者羁押场所依规执行会见任务。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有责任确保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交流内容严格保密,并且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扰。此外,律师还享有权利去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便为其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而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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